說到學生在校就餐,不少人自然想到了校長陪餐制,這一制度在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》有明文規定,近幾年也一直貫徹落實。然而,校長陪餐制(包括近期出現的教育局長陪餐制),本質上是學校(教育部門)履行職責的措施手段,是一種自律監督形式,缺乏利益當事人一方(比如學生家長)參與監督,一些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難以被揭發和遏止。學生家長陪餐制,作為一種他律的監督形式,客觀上起到校園食品安全的多重保險作用,在當前社會條件背景下,越來越顯示出它的必要性和積極性。
盡管學生家長陪餐制在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》中也能夠找到出處,但僅僅是針對有條件的學校而言,換言之就是非硬性強制的措施。且不說此制度會有怎樣的作用效果,就連目前有多少學校實施過,都要打個問號。盡管學生家長陪餐制在施行上有一定困難和阻礙因素,但作為校長陪餐制的有效擴展,其積極作用還是占主要的,只要在思想認識、制度規范、操作措施等方面做好針對性探索完善,創造可操作性環境條件,家長陪餐制的落實是十分可行的。
在思想認識上,要摒棄怕被監督找麻煩的顧忌。學校方不能把家長陪餐制視之為“洪水猛獸”,一味防范遏制甚至打壓,而是要主動大方面對和接受,將其視為更好改進學校日常管理、完善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力手段,化壓力為動力,變被動為主動,促進家校監督并重提升良好格局。有關行政部門也不應害怕家長陪餐制可能帶來的投訴舉報、負面問題反饋以及不合理訴求等困擾,遇事不閃躲不推諉,處于公心客觀公正應對處理各類矛盾問題,在保證校園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標追求中,貫徹執行好家長陪餐制。
在法規制度上,要賦予合法合規的規范依據。目前家長陪餐制僅僅在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》中有提及,也僅僅是針對具有條件的幼兒園和中小學校,還不是普遍性和強制性的要求。這顯然還有很多選擇性執行的空間,有較多空白需要填補。如果未來要將學生家長陪餐制納入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體系,就必須出臺更為規范詳盡的法律法規文件,以明確的條文要求作為執行依據,需要明確學校方和家長方的責任義務、家長陪餐制的保障形式、陪餐行為監管方式、問題處置規則等諸多事項內容。
在方式方法上,要突出具體操作性和運用實效性。家長陪餐制不是什么新事物和高科技產物,在不少地區和學校也有施行探索實踐,好的經驗做法都值得借鑒吸收。比如,不少學校建立了類似家委會(伙委會)的組織,對學生伙食在內的安全工作有一定的參與監督權,學校在方便的時候組織家長陪餐日或者廚房開放日,讓學生家長了解食堂經營管理的狀況。也有部分幼兒園或中小學(比如威海市羊亭學校),把家長陪餐制擴展到家長幫廚形式,通過聘用學生家長擔任食堂員工,參與從食材采購到烹飪加工等全環節工作,使得食品安全監督更為全面徹底,社會反響較好。除此之外,各地區各學校應當結合實際,就家長陪餐制的實施方式、業務培訓、費用管理、獎懲機制、問題反饋、糾紛處理等,制定細化措施,具備操作性和評判性,讓家長陪餐制不流于形式,能真正發揮其有效監督食品安全的功能作用。
究其根本,學生家長陪餐制的最終目的,還是為了確保學生吃得安全、吃得有營養,督促學校真正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位,最大限度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底線防線穩固。施行學生家長陪餐制,是當前校園食品安全的又一有效監督方式,是拓展食品安全監管和社會共治的一種有力手段,起著維護師生飲食安全“防火墻”“保險鎖”作用,是切實可行和勢在必行的發展趨勢。當然,一種制度的施行不可能有一勞永逸的功效,也沒有萬能靈驗的模式,應根據時間環境和群體對象等條件的動態性,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發展性思維,靈活加以探索運用和完善提升,既不搞一刀切一鍋煮,也不能因噎廢食裹足不前,對于正確有效的舉措,要大力鞏固和堅持,對顯現的不合理不可行做法,要果斷摒棄或改進。(滁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徐以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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